国外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来源:陈计超1,周北海1,聂晶磊2(1.北京科技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北京 100008;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北京 100012) 日期: 2007-05-15 点击率:890
为履行加入WTO对化学品管理的承诺,我国于2002年11月1日取消了《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中对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的规定,于2003年9月12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3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新化学物质生产前或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在化学品管理领域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但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工作要改进和完善。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新化学物质管理方面已经有多年的经验和积累。本文通过对这些发达国家在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管理范围、测试数据要求和风险评价等方面的介绍和比较,让我国化工行业和企业在了解国外新化学物质管理情况的同时,从技术方面对政府部门完善和提高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工作提供一些建议。
1 国外的新化学物质管理
1.1 美国
美国于1976年颁布《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该法是关于化学品管理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其中第5部分要求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生产前申报审查制度,属于市场准入。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工作由美国环保局(EPA)的污染预防和有毒物质办公室(OPPT)具体负责。TSCA规定,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在《TSCA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上的化学物质,对其他法规已经管理的物质,如药品、农药、放射性物质等和TSCA中规定排除的混合物、副产物、杂质、非分离中间体、物品等不需要申报。另外,该法规管理范围涉及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处置等全过程,其中生产包括进口以及提纯等活动。
美国对新化学物质管理的特点在于:新化学物质生产前的申报书除了提交已知或可合理查明的全部健康和环境数据外,不要求提交测试数据。根据这些有限的数据,美国环保局必须评价申报的化学物质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异常的危害。为完成这种评价,美国环保局开发了多种暴露评估....
